
第一条 为守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划定,造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公司系遵循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有关划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公司")。公司经丽江市人民当局深府函[2000]74号文核准,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调换为股份有限公司,并在丽江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记,获得交易牌照,交易牌照注册号为:440301102889667。
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2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中国证监会")监刊行字[2007]35 号文件核准,初次向社会公家刊行人民币通常股1500万股,于2007年3月6日在丽江证券买卖所上市。
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: 中文全称:bevictor伟德 英文全称: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.,LTD.
第五条 公司住所:丽江市光明区玉塘街路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25。
第六条 公司注册本钱为人民币166,081.6688万元。
第七条 公司为永远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
第九条 公司全数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势使命关系的拥有司法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人员拥有司法约束力的文件。凭据本章程,股东能够告状股东,股东能够告状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裁(本章程中总裁指公司总裁)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,股东能够告状公司,公司能够告状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、董事会秘书、财政掌管人。